美国“EB-5类别”投资移民法的发展历程:
1、1990年出台“EB-5类别方案”,条件为:
(A)在美国创设一个企业;
(B)投资100万或50万美元(只限偏远地区)
(C)直接在当地创造10个就业机会,要求提供有支付工资及发放所得税记录。(说明:一个美国人的年薪大约为38000—42000美元,按此标准,50万可以雇佣10人1年的薪酬,100万美元可以雇佣10人2年的薪酬。)
2、1993修订法令成立区域中心(Regional Center),条件修正为:
(A)在政府指定的区域中心投资50万美元;
(B)享有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资格。(说明:如因投资方案成立,在当地产生的行业例如便利店、快递公司、邮局、公交车司机等就业人员都属于间接就业人员。)
区域中心投资移民方案:为了能将投资资金汇集于政府指定的特定区域,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,美国政府自1993年起,在EB-5移民法中特别设立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(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),亦即投资人若投资于通过政府所核准的指定区域中心(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),则移民申请条件中对“须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”的规定,可放宽为“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”。此项资格放宽,对于大多数不熟悉美国商业环境的投资人而言,因无须直接承担创造就业机会的责任,成为吸引外国投资人青睐的最大诱因。
3、2002年由布什总统颁布“EB-5类别”修正案,条件修改为:
(A)改“创设”为“投资”
(B)接受有限责任合伙人的申办身份,就是有限合伙事业。(说明:有限合伙事业形式为:一方为出资者(有限合伙人),不必直接参与经营管理;一方为管理者(主合伙人、原始合伙人)。所谓“管理者有力出力,出资者有钱出钱。”
(C)工作定义以一星期35个工时为依据
(D)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-5签证的名额有10000名,其中3000个名额是留给目标就业区(TEA)的投资人,而目前绝大多数区域中心就是位于目标就业区(TEA)的。
目标就业区(TEA)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:
(1)低人口密度地区——20000人以下
(2)高失业率地区——全国平均的150%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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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投资结构表
项目资金来源:
项目投资所得款项用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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