瓦努阿图永久居留权法案:
瓦努阿图内政部长于2011年9月7日根据瓦努阿图2010年移民条例第十七章赋与的权力制定2011年移民法行政命令180号。于2011年9月13日刊宪并正式生效。
根据行政命令2011年180号,第12节6段,符合以下条件可获批准得到瓦国居留权:
(i) 申请人需持有一间在瓦努阿图金融管理局注册的公司 和
(ii) 申请人需出示由瓦努阿图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有关公司注册证书 和
(iii) 申请人需出具收入和资产证明,需由瓦努阿图金融局认证,并获得移民局局长同意 和
(iv) 申请人需按付表规定交付相关费用 和
(v) 申请人需出具担保承诺书,需由有关瓦努阿图商务专员公署认证
瓦努阿图申请所需文件:
1、中国因私护照如旅游謢照或港澳通行证(有效期不少于12个月)
2、身份证(每位申请人)
3、主申请人需拥有一间有效的瓦努阿图离岸公司
4、原居地的无犯罪记录(16岁以上每位申请人都需提供)
5、结婚证明(若以夫妻形式申请)
6、子女出生证明(若以家庭形式申请,子女为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)
7、申请人出具足够的收入或资产证明(约合人民币300万左右,可提供:房产证复印件,银行存款证明,股票证明,债券证明,公司资产审计报告复印件,或者薪金收入证明等)
8、彩色照片40mm x 50mm 2张(白色背景)